实验动物的接收与检疫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1560

1 目的:

   加强实验动物的健康检查管理,避免有影响动物健康和质量的因素。

2 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6号,1993)。

3 操作规程

3.1  动物的接收

3.1.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动物供应清单及动物包装箱上标签内容是否与订购计划一致,并要求提供动物质量许可证。

3.1.2 运输小动物的设施应有空调设备;运输实验犬、猴的设施应通风良好,不影响动物的健康。

3.1.3 了解动物途中饮食情况及运输时间。

3.1.4 检查动物包装箱是否与订购的动物微生物控制级别一致;遇动物包装不一致或发现清洁级、SPF动物的包装箱有破损情况,即向供应单位提出退货要求,并要求及时补送该批动物。

3.1.5 了解动物包装箱或运输笼中的动物密度,检查是否有限制动物的活动和影响动物健康的情况。

3.1.6 接收实验犬、猴时,要求供应方提供动物的疫苗预防接种、健康状况监测的个体档案资料。

3.1.7 符合动物的接收要求后,接收人应填写《实验动物接收记录》。

3.1.8 供应单位须出具正规发票。

3.2   动物的检疫

3.2.1 接收人通知有关饲养人员将动物分别接收至各自的动物饲养区域饲养观察。

3.2.2 接收清洁级、SPF级动物时,将装有动物的包装箱移至动物风淋室接受风淋2分钟,箱体外部喷洒300ppm强效消毒剂,紫外灯照射10分钟。

3.2.3 电话通知屏障系统内的饲养人员,将动物箱移入观察室拆封,并核对动物是否与箱体上标签内容一致。

3.2.4 观测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情况时,即通知接收人员,视情况要求供应单位赔偿。

3.2.5 饲养人员确认动物健康后,即将动物分笼饲养,并在标记卡上准确标记所接收动物的品种(系)、数量性别、年龄或体重、供应单位、所属课题组、接收日期。

3.2.6 屏障系统内的饲养人员将拆弃的包装箱放于污物走道缓冲间,由清洗消毒人员拿出系统外。

3.2.7  动物验收检疫合格后,各饲养人员通知有关课题组,动物将进行饲养观察。

3.2.8  小鼠、大鼠的饲养观察时间为2-3天;兔、豚鼠的饲养观察时间为3-5天;实验犬、猴的检疫观察时间为5-7天。